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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榕政综〔2008〕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2008年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
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合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与消费,规范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政府的调控引导作用
  根据我市住宅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对房地产行业发展战略研究和市场趋势分析,健全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机制,适时调整出台相应政策,协调解决影响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重要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开发用地结构
  根据市场需求科学确定土地出让计划,优先保障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和社会保障房用地。引导理性竞买土地,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督促房地产项目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
  三、建立政府、银行与企业的沟通协调机制
  通过政银企座谈会等方式,搭建银企对接的互动平台,及时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银行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增加有效的信贷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正常合理的信贷需求,有效地支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四、加大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信贷支持力度
  稳步推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房,提升居民住房消费能力,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同时,加大住房公积金投放力度,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适当提高公积金贷款金额上限,延长贷款最长期限至30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增加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简化公积金贷款楼盘备案流程,适当提前办理贷款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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