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在我市规划区内施工现场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出入口应设置冲洗槽,运输渣土、建材的车辆出入工地要冲洗车轮、车箱。零星市政工程维修养护必须配备沙灰合,不得直接在人行道和其它市政设施上搅拌混凝土。
(八)特殊工艺需夜间连续施工的须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文明施工责任书》到昆明市建筑管理监察大队办理《夜间施工登记备案》后方可施工,并建立施工不扰民措施,《文明施工责任书》必须挂在施工现场,以备检查。
(九)房屋拆迁要封闭施工,洒水降尘,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不能危险作业,不得高空抛洒、乱掷建筑垃圾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二、加强城市道路开挖及施工管理
(一)城市道路施工现场必须采用移动式彩板围栏围护施工,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识和项目情况标牌。项目情况标牌必须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占道范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和挖掘许可证批准文号等。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必须有序堆放,水泥、沙石料必须袋装进场,并设立拌合槽。施工现场产生的施工垃圾,必须即挖即运、即时清扫。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二)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障行人和车辆通行安全。
(三)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要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必须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四)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须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五)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要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须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三、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现场施工管理
(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建设施工前,要主动向供电、通信、广电、供水、排水、燃气、路灯、交通管理等相关管线单位咨询对接,查明地下管网相关情况后再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