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总结阶段(11月)。各县(市)、区政府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并写出专项总结,于11月20日前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市政府。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调度。各县(市)、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也要根据各自情况,强化组织领导,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完善部门联动措施。环保部门负责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发展改革和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监察部门负责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司法部门负责环保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市政公用、环卫部门负责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及配套管网建设、垃圾填埋场运行和建设及市属热电企业脱硫工程项目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工商部门负责被关闭企业的注销或变更登记,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加强企业特别是危险化学品从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供电部门负责根据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决定,配合做好专项行动的有关工作。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三)挂牌督办突出问题。各县(市)、区政府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不断加大挂牌督办力度,落实责任,跟踪督查。要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各县(市)、区挂牌督办案件要及时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对违法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直接挂牌督办。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级监察机关、环保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
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坚决查办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严肃处理一批直接责任人。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导致监管失职、渎职和行政不作为的有关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五)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各县(市)区要精心制定宣传计划,责成专门部门组织实施。要及时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违法企业名单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通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访工作,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