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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加强已建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运行管理。重点检查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和雨污分流情况、防渗措施和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地下水监测情况。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处理不达标的运营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加大对全市范围内电力、钢铁等重点行业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力度,着力解决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问题,切实保证脱硫工程按计划如期建成并投入使用。
  4.对全市范围内化工行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着力解决环境安全隐患整改中存在的问题,防范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集中整治水环境污染,切实保障饮水安全。
  1.集中调查、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隐患,重点检查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该取缔和关停的一律取缔或关停,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主要指标100%达标。
  2.对全市范围内2007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是排放含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新建工业项目。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
  3.对列入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工艺进行检查,依法淘汰落后工艺。对违法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造纸、制革、印染、电镀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要坚决责令停业、关闭。
  (四)严厉打击“十五(土)小”、“新五小”企业。以整治小冶炼、防水卷材和废旧塑料加工点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全市范围内“十五(土)小”、“新五小”和城市市区及主要交通干线两侧2公里可视范围内的石灰窑、石子厂、砖瓦厂的综合治理力度,发现一家,查处取缔一家。要建立长效机制,坚决防止出现死灰复燃现象。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20日以前)。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确定各自整治重点,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县(市)、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以及阶段情况在8月20日前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8月20日-10月底)。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环保专项行动整治措施落实情况、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地表饮用水源地、重点行业、十五(土)小企业和工业园区进行集中调查和整治,并分别于9月底、10月底前将阶段整治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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