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政办字〔2008〕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八月十四日
济南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确定2008年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我市污染减排任务与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为主题,加大环境综合执法力度,强化监管手段,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和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问题,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巩固环境综合整治成果。
1.全面检查2005年以来国家、省、市政府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2003年以来国家、省、市转办的重点环境信访案件等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确保所有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重点环境信访案件等突出环境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2.切实加强停产整治、限期治理和新建项目试生产企业的后续督察工作。对已验收合格的企业,要在1年内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国家和省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求,加大监督性监测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企业一律责令关闭。
(二)认真开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专项检查,促进污染减排工作顺利开展。
1.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及配套管网建设情况进行检查。严格按照《
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存在超标排污、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等违法行为的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对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或不能按时完成限期整改任务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