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选调人员所在单位与选调单位为同类同性质的事业单位;
(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年龄在40周岁以下;
(四)身体健康;
(五)符合拟选调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第九条 在符合选调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选调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设置其他条件,但不得设置歧视性条款。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参加选调:
(一)在试用期内的工作人员;
(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第三章 选调程序
第十一条 公开选调应按拟定选调方案、发布选调公告、报名及资格审查、组织考试、进行考核、公示选调名单、审批办理等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选调单位根据岗位设置、工作需要和进人指标,拟定具体选调方案(方案包括选调岗位、人数、资格条件、范围、考试方式等内容),经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四区一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级组织、人事部门核准。
第十三条 经市级组织、人事部门核准选调方案后,由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四区一县组织、人事部门发布选调公告。选调公告应在本单位和市、区(县)组织或人事部门网站上公开发布。选调公告内容应包括:(1)选调单位情况简介;(2)选调岗位名称、人数、专业及资格条件;(3)选调范围、对象;(4)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所需证件、材料;(5)考试科目、方法、时间和地点;(6)选调程序;(7)监督人员;(8)选调单位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属市级事业单位的,由选调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属四区一县事业单位的,由四区一县选调单位及区组织、人事部门共同负责。各岗位选调人数与符合报名条件的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2。
第十五条 考试分别由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四区一县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考试包括笔试、面试(或专业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