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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试行)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可由达到考核、体检条件的应聘人员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一)拟聘人员自愿放弃聘用的(提交本人亲笔签名的书面情况说明);

  (二)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联系不上拟聘人员本人的。

  第二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的,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由招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纪检监察人员对招聘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招聘单位应主动接受政府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开招聘必须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应认真受理群众的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开招聘实行回避制度:

  (一)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的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二)招聘单位负责人和参与招聘工作的人员在招聘工作过程中,与应聘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取消应聘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考试,已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应聘资格的;

  (二)在考试、考核和体检过程中作弊的。

  第三十条 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二)泄露考试题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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