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每个招聘岗位拟聘人数与报名人数不得低于1∶3的比例,达不到比例的相应递减招聘人数或取消该招聘岗位。
少数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国家政策有规定的地区和行业以及紧缺急需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比例。
第十六条 招聘单位负责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第五章 考试
第十七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具体考试内容、方式由招聘单位确定。
考试内容主要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考试试题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 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条件包含两个层次以上的,以最低学历层次条件确定该岗位具体考试办法。
第十九条 考试成绩由招聘单位在本单位及昆明人事网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考生可向招聘单位申请查分。
第二十条 国家、省政策规定可以加分的人员,按国家、省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 考核及体检
第二十一条 考核及体检由招聘单位负责。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工作实绩和学习情况等;体检标准及项目可参照《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并结合行业和岗位特点确定。
第二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依据考试成绩,在合格分数线上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考核和体检人选。
在考核或体检中不合格的人员,由招聘单位取消其拟聘用资格,并书面告知理由。因此产生的空缺可从本岗位在合格分数线上的应聘人员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第七章 聘用
第二十三条 招聘单位根据考核、体检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在本单位及昆明人事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