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在符合招聘基本条件前提下,招聘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设置其他条件,但不得设置歧视性条款。
第九条 少数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尤其是招聘少数民族人员,可适当放宽招聘条件。
第十条 公开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报名;
(四)考试;
(五)考核;
(六)体检;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方案及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 招聘单位在编制范围内,依据岗位设置,从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制定招聘方案。方案主要包括招聘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及条件、报名时间、报名地点和方式、考试方式及监督人员等内容。
第十二条 市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报市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聘方案须通过昆明人事网、昆明人才网及本地新闻媒体发布,内容主要为:
(一)招聘单位情况简介;
(二)招聘岗位名称、人数、专业及资格条件;
(三)招聘范围、对象;
(四)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所需的证件、材料;
(五)考试的方法、科目、范围和时间、地点;
(六)考试成绩的计算方法、合格分数线、考核人选的确定原则;
(七)体检标准;
(八)主管部门举报电话,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监督电话;
(九)招聘单位要求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报名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当面向社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聘人员招聘单位不得拒绝其报名。对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受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招聘单位不得接受其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