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四区一县组织或人事部门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考核人选,并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拟选调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考核工作由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四区一县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 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四区一县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拟调人员。对拟调人员应在选调单位以及市、区(县)组织或人事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四区一县组织、人事部门与拟调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商调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市领导批准后办理调动手续。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开选调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组织或人事部门、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通力合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事业单位公开选调人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确保选调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四条 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一)凡与选调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选调人员,不得安排在该单位的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二)选调单位负责人和从事选调工作的人员在选调工作过程中,与报考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选调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公开选调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对违反公开选调工作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公开选调纪律、弄虚作假的报考人员,取消其考试或选调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市其他县(市)区和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城、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人事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