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参加选调:
(一)在试用期内的工作人员;
(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第三章 选调程序
第十一条 公开选调应按拟定选调方案、发布选调公告、报名及资格审查、组织考试、进行考核、公示选调名单、审批办理等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选调单位根据岗位设置、工作需要和进人指标,拟定具体选调方案(方案包括选调岗位、人数、资格条件、范围、考试方式等内容),经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四区一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级组织、人事部门核准。
第十三条 经市级组织、人事部门核准选调方案后,由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四区一县组织、人事部门发布选调公告。选调公告应在本单位和市、区(县)组织或人事部门网站上公开发布。选调公告内容应包括:(1)选调单位情况简介;(2)选调岗位名称、人数、专业及资格条件;(3)选调范围、对象;(4)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所需证件、材料;(5)考试科目、方法、时间和地点;(6)选调程序;(7)监督人员;(8)选调单位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属市级事业单位的,由选调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属四区一县事业单位的,由四区一县选调单位及区组织、人事部门共同负责。各岗位选调人数与符合报名条件的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2。
第十五条 考试分别由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四区一县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考试包括笔试、面试(或专业测试)。
第十六条 笔试。笔试内容由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四区一县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选调岗位特点自行命题。
第十七条 面试(或专业测试)。面试内容及方法由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四区一县组织、人事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或专业测试)成绩占6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的总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