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经市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进行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市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除外,下同)以及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以下简称“四区一县”)事业单位调入工作人员,一律实行公开选调。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应坚持宏观调控与单位自主用人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和进人指标内以及岗位设置比例范围内进行的原则;坚持人才合理有序流动与有利于事业单位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属下列情况的人员,可以不经考试直接考核调入:
(一)市级和四区一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公务员、工作人员以及工勤人员,自愿到事业单位工作的;
(二)市级同类性质事业单位之间调动以及市级事业单位之间顺向调动的;四区一县之间、四区一县内同类性质事业单位之间调动以及事业单位之间顺向调动的;
(三)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的;
(四)引进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第六条 市级组织、人事部门是全市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开选调工作的具体政策和办法,指导、监督全市事业单位的公开选调工作。
第七条 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四区一县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调条件
第八条 选调条件:
(一)参加选调人员所在单位与选调单位为同类同性质的事业单位;
(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年龄在40周岁以下;
(四)身体健康;
(五)符合拟选调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第九条 在符合选调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选调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设置其他条件,但不得设置歧视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