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应聘资格的;
(二)在考试、考核和体检过程中作弊的。
第三十条 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二)泄露考试题目的;
(三)事业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四)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
第三十一条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招聘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不予办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昆明市属教育、卫生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由主管部门核准招聘方案并组织实施。招聘方案送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招聘单位或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可委托人才服务机构为公开招聘工作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公开透明的选人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选调工作人员,是指事业单位采用公开报名和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从同类同性质的事业单位中择优调入工作人员(含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的调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