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招聘范围、对象;
(四)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所需的证件、材料;
(五)考试的方法、科目、范围和时间、地点;
(六)考试成绩的计算方法、合格分数线、考核人选的确定原则;
(七)体检标准;
(八)主管部门举报电话,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监督电话;
(九)招聘单位要求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报名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当面向社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聘人员招聘单位不得拒绝其报名。对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受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招聘单位不得接受其报名。
第十五条 每个招聘岗位拟聘人数与报名人数不得低于1∶3的比例,达不到比例的相应递减招聘人数或取消该招聘岗位。
少数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国家政策有规定的地区和行业以及紧缺急需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比例。
第十六条 招聘单位负责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第五章 考试
第十七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具体考试内容、方式由招聘单位确定。
考试内容主要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考试试题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 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条件包含两个层次以上的,以最低学历层次条件确定该岗位具体考试办法。
第十九条 考试成绩由招聘单位在本单位及昆明人事网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考生可向招聘单位申请查分。
第二十条 国家、省政策规定可以加分的人员,按国家、省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 考核及体检
第二十一条 考核及体检由招聘单位负责。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工作实绩和学习情况等;体检标准及项目可参照《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并结合行业和岗位特点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