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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和公开选调工作人员两个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公开招聘由招聘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

第二章 招聘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在符合招聘基本条件前提下,招聘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设置其他条件,但不得设置歧视性条款。

  第九条 少数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尤其是招聘少数民族人员,可适当放宽招聘条件。

  第十条 公开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报名;

  (四)考试;

  (五)考核;

  (六)体检;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方案及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 招聘单位在编制范围内,依据岗位设置,从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制定招聘方案。方案主要包括招聘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及条件、报名时间、报名地点和方式、考试方式及监督人员等内容。

  第十二条 市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报市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聘方案须通过昆明人事网、昆明人才网及本地新闻媒体发布,内容主要为:

  (一)招聘单位情况简介;

  (二)招聘岗位名称、人数、专业及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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