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公开招聘由招聘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
第二章 招聘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
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在符合招聘基本条件前提下,招聘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设置其他条件,但不得设置歧视性条款。
第九条 少数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尤其是招聘少数民族人员,可适当放宽招聘条件。
第十条 公开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报名;
(四)考试;
(五)考核;
(六)体检;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方案及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 招聘单位在编制范围内,依据岗位设置,从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制定招聘方案。方案主要包括招聘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及条件、报名时间、报名地点和方式、考试方式及监督人员等内容。
第十二条 市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报市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聘方案须通过昆明人事网、昆明人才网及本地新闻媒体发布,内容主要为:
(一)招聘单位情况简介;
(二)招聘岗位名称、人数、专业及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