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整治范围和组织实施部门
整治范围包括涉及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各个环节的企业和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赋予各级监管部门的职责职能,由主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监管部门积极配合。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和医药生产企业:涉氯、合成氨、电石、剧毒、涉及有毒气体和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企业;使用危险工艺的企业;小化工(100人以下)企业;近3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和2007年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其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企业:使用氯、氨、剧毒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专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和单位,并建立市、县(区)、乡镇、企业四级监控体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和单位:承运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剧毒溶剂和强腐蚀性化学品等运输企业和单位。(由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
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五)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交通运输工具用加油(气)站。(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六)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环境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重点企业;处置易燃易爆、有毒废弃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的企业和单位:生产、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的企业和单位(包括用作运输工具的槽罐、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
(八)农药、化肥、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由市农业局组织实施)
(九)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相关设施防雷安全。(由市气象局组织实施)
四、整治工作主要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和医药生产企业
1.重要生产车间、原料和产品库区、公用工程(供电、供水、供汽、供风)等单元和重点部位的安全生产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