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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整治范围和组织实施部门

  整治范围包括涉及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各个环节的企业和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赋予各级监管部门的职责职能,由主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监管部门积极配合。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和医药生产企业:涉氯、合成氨、电石、剧毒、涉及有毒气体和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企业;使用危险工艺的企业;小化工(100人以下)企业;近3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和2007年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其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企业:使用氯、氨、剧毒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专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和单位,并建立市、县(区)、乡镇、企业四级监控体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和单位:承运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剧毒溶剂和强腐蚀性化学品等运输企业和单位。(由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

  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五)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交通运输工具用加油(气)站。(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六)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环境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重点企业;处置易燃易爆、有毒废弃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的企业和单位:生产、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的企业和单位(包括用作运输工具的槽罐、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

  (八)农药、化肥、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由市农业局组织实施)

  (九)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相关设施防雷安全。(由市气象局组织实施)

  四、整治工作主要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和医药生产企业

  1.重要生产车间、原料和产品库区、公用工程(供电、供水、供汽、供风)等单元和重点部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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