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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送《福建省评选表彰全国、全省石化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实施方案》的函


  省、市石化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的单位和个人不参加此次评选和推荐。

  二、推荐评选方法和要求

  (一)推荐评选石化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应坚持群众路线,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计生、综治等部门的意见,同时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的范围内公示5-7个工作日后,逐级审核上报。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坚持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三)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生产、工作一线。先进集体评选比例:车间、班组不少于60%;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比例:一线职工应在70%左右;企业负责人不超过10%。

  (四)推荐的先进集体为法人单位的,先进个人为企业领导人的,必须经过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其中国有、集体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

  (五)推荐全国石化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与评选全省石化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活动同步进行,在全省评选的基础上,经省市两级评选机构协商沟通后由省评选、推荐小组确定。推荐为全国石化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不再重复评选为全省石化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不占省里表彰名额。

  三、奖励办法

  对评选上全国石化系统先进集体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授予“全国石化行业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上全国石化系统企业先进个人,授予“全国石化行业劳动模范”或“全国石化行业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同时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被评选上全省先进个人(劳模)和先进集体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省人事厅、省经贸委授予“全省石化行业先进集体”和“全省石化行业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

  四、组织领导

  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经贸委联合组成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名单附后),办公室设在福建省经贸委石化医药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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