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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煤矿矿长资格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煤矿矿长资格培训主要教学内容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规程;
  2、煤矿生产技术及安全管理知识;
  3、煤矿灾害防治及应急救援技术、措施,煤矿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4、煤矿企业生产经营管理。
  (二)煤矿矿长复训主要教学内容
  1、国家有关新法律、法规、规章和新政策;
  2、煤矿生产技术新标准、新技术。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要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实施情况,真实汇总每期办班的教学情况(附件4)、学员情况(附件5、6)等有关培(复)训信息,于办班结束后15日内报省经贸委。
  第二十条 按照教考分离原则,煤矿矿长资格考试统一使用福建省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试题库试题,由省经贸委对试卷进行审定,并负责对考试工作进行监考。培(复)训考试成绩60分及以上为合格,不合格者给予一次性补考,补考成绩60分及以上为合格。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对参加培(复)训学员的身份及资格进行认真核实,加强对参加培训学员的管理,严肃教学、考试纪律,不得顶替培训和考试。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2年内不得申请煤矿矿长资格证。

第五章 年检

  第二十二条 省经贸委负责全省煤矿矿长资格证的年检工作,实行两年一次年检,年检时间为每年第四季度。煤矿矿长应于初次培训结业期满两年内参加复训,逾期未参加复训的不予年检。初次领证的煤矿矿长可不参加当年度年检。县、乡镇煤矿的矿长由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年检资料的核实,报省经贸委办理煤矿矿长资格证年检手续;省属煤矿的矿长由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负责对年检资料的核实,报省经贸委办理煤矿矿长资格证年检手续。
  (一)煤矿矿长资格证年检需提交以下材料:
  1、煤矿矿长资格证年检表(附件7);
  2、煤矿矿长再教育复训(参加当年度复训)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3、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证复印件;
  4、任职单位采矿证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
  6、申请人近期免冠二寸照片1张。
  (二)煤矿矿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
  1、所任职煤矿1个月内3次以上(含3次)被检查发现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2、所任职煤矿在日常管理、各类建设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3、不按规定参加煤矿矿长年检复训或复训不合格;
  4、所任职煤矿存在安全隐患,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擅自组织生产;
  5、所任职煤矿两年内被停产整顿及不良记录累计达3次以上(含3次)的。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职责分工,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做好煤矿矿长复训及年检资料核实工作,对年检不合格者必须在两个月内再次组织复训、考核,仍然不合格的应上报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依法注销其煤矿矿长资格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应由本人持有,不得涂改、转借,违反者依法吊销煤矿矿长资格证。
  第二十五条 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度所辖煤矿违法违规的煤矿矿长名单及有关情况报省经贸委。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应当向省经贸委报告,省经贸委核实后予以暂扣、注销或吊销煤矿矿长资格证。并由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协助收回煤矿矿长资格证原件移交省经贸委。
  (一)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暂扣其煤矿矿长资格证。整改结束并验收合格后,发还煤矿矿长资格证;
  (二)煤矿矿长因任职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申领煤矿矿长资格证法定条件的,注销煤矿矿长资格证;
  (三)煤矿矿长资格证有效期满未进行年检或年检不合格又不参加复训的,注销煤矿矿长资格证;
  (四)所任职煤矿非因产业政策实施关闭被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吊销其煤矿矿长资格证;
  (五)所任职煤矿3个月内2次及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吊销其煤矿矿长资格证,5年内不得申领煤矿矿长资格证;
  (六)所任职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至2人责任事故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暂扣其煤矿长资格证并在2个月内参加复训,复训不合格者吊销其煤矿矿长资格证;
  (七)所任职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吊销其煤矿矿长资格证,5年内不得申领煤矿矿长资格证;
  (八)所任职煤矿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整改通知的,吊销其煤矿矿长资格证;
  (九)在非法煤矿任职的,吊销其煤矿矿长资格证;
  (十)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吊销其煤矿矿长资格证。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培训机构有下情形之一的,由省经贸委作出两年内不得开展煤矿矿长培训工作的决定:
  (一)培训内容未按省经贸委规定的教材要求;
  (二)学员冒名顶替培训、考试;
  (三)考试作弊、泄露考试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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