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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煤矿矿长资格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证书级别、文化程度、职称变更的:
  1、煤矿矿长资格证变更申请表(附件2);
  2、申请人学历或职称证件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近期免冠二寸照片1张;
  5、原煤矿矿长资格证原件。
  (二)工作单位变更的:
  1、煤矿矿长资格证变更申请表;
  2、任职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基建矿井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3、新任职单位任命(拟任命)文件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人近期免冠二寸照片1张;
  6、原煤矿矿长资格证原件。
  第九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遗失补证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煤矿矿长资格证补证申请表(附件3);
  (二)市级以上报刊刊登的煤矿矿长资格证遗失声明原件;
  (三)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申请人近期免冠二寸照片2张。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十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的申请、变更、补证。
  (一)县、乡镇煤矿矿长资格证申请人可向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领取申请表,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可直接向省经贸领取申请表,也可以直接在“福建省经贸委”门户网站下载。县、乡镇煤矿矿长资格证申报材料经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核实后,向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后向省经贸委提交;省属煤矿矿长资格证申请直接向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提交申请材料,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对申请材料核实后向省经贸委提交。
  (二)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必须真实,并在申请材料上签名确认。其中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必须出示原件,经办人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加盖核实章并签名。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收件、受理。
  (一)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核实工作。
  (二)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复核,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以电子文档格式通过省经贸委纵向网进行申报。
  (三)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对本系统煤矿矿长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统一向省经贸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省经贸委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以电子文档格式通过省经贸委门户网站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煤矿矿长资格许可决定。省经贸委应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颁证、补证、变更的决定。对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核实后报送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需要现场核实的,现场核实时间不计入其中)向申请人颁发煤矿矿长资格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不予颁证的理由。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办理的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的领取。县、乡镇煤矿矿长资格证由各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协助发到有关申请人员,省属煤矿矿长资格证由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为单位统一领取发到有关申请人员。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十四条 煤矿矿长资格培训分初次领证培训和两年一次复训,初次领证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0学时;两年一次复训,复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第十五条 各类煤矿矿长资格培(复)训工作由省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煤矿矿长培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实施、教考分离、任前培训的原则。凡是合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具备法定条件的其他人员均可参加培训。
  第十六条 煤矿矿长资格培(复)训采取就近分片组织的办法由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属煤炭工业(集团)公司协助组织实施。
  (一)煤矿矿长资格培训工作由具备煤矿安全生产三级及以上培训资质的培训中心或煤炭生产相关专业的专业院校承担;煤矿矿长资格复训由具备煤矿安全生产四级及以上培训资质的培训中心或煤炭生产相关专业的专业院校承担。
  (二)三明市、南平市所属煤矿企业的煤矿矿长资格培(复)训工作由三明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协助组织实施;龙岩市、漳州市所属煤矿企业的煤矿矿长资格培(复)训工作由龙岩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协助组织实施;泉州市所属煤矿企业的煤矿矿长资格培(复)训工作由泉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协助组织实施;省属煤矿企业的煤矿矿长资格培(复)训工作由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协助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煤矿矿长资格培(复)训实行报批制度。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负责协调与各培训机构做好年度培(复)训计划编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培(复)训计划报省经贸委,并于每期开班前2个月将培(复)训计划(培训单位、培训类别、培训时间、培训人数、教学计划、师资情况、学时安排等)报省经贸委核实。
  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按照统一培训大纲组织教学活动,每个教学班培训人数不得超过50人,并严格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收取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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