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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煤矿矿长资格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煤矿矿长资格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08〕486号)


各产煤设区市、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

  现将《福建省煤矿矿长资格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八年七月三十日

  福建省煤矿矿长资格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矿长资格证管理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取得煤矿矿长资格证是各类煤矿矿长任职的法定条件之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区内从事煤炭开采、煤矿建设的各类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煤矿矿长资格证。
  第三条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指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煤矿矿长,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及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第四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以煤矿企业为单位申请办理,每个矿长只能在一个煤矿(矿井)任职,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煤矿(矿井)矿长。煤矿矿长资格证分为A级和B级,持A级煤矿矿长资格证的可在本省各类井型煤矿担任矿长,持B级煤矿矿长资格证的可在本省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下(含9万吨/年)井型的煤矿担任矿长。
  第五条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全省辖区内煤矿矿长资格审查、培(复)训、考核、颁证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煤矿矿长资格证培训机构、培训师资、教学计划、教材等审定工作。
  (一)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协助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做好煤矿矿长资格申请材料的核实和日常监管工作,建立巡查制度,对辖区内煤矿矿长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上报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二)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矿长的日常监管,协助省经贸委做好煤矿矿长资格申请材料的收件、复核和申报工作。
  (三)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负责省属煤矿矿长的日常监管,协助省经贸委做好省属煤矿矿长资格申请材料的收件、核实和申报工作。

第二章  许可条件

  第六条 申请煤矿矿长资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A级煤矿矿长资格证
  1、所任职煤矿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基建矿井取得采矿许可证);
  2、依法取得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证;
  3、具备煤炭相关专业(采煤、地质、矿机、矿井运输、矿井通风等,下同)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煤炭相关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生产技术相关工作3年以上(含3年),具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工作2年以上(含2年)工作经历;
  5、年龄在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深入井下生产现场工作的男性公民;
  6、依法培训,考试合格(培训结业时间超过半年无效);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B级煤矿矿长资格证
  1、所任职煤矿依法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基建矿井取得采矿许可证);
  2、依法取得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证;
  3、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或具备高中(中专)以上文化并经煤炭专业院校相关专业脱产学习一年以上;
  4、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生产技术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含3年),具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工作2年及以上(含2年)工作经历;
  5、年龄在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深入井下生产现场工作的男性公民;
  6、依法培训,考试合格(培训结业时间超过半年无效);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煤矿矿长资格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煤矿矿长资格证申请表(附件1);
  (二)任职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基建矿井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三)任职单位出具的职务(拟任命)证明原件;
  (四)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证复印件;
  (五)申请人学历或职称证件复印件;
  (六)申请人从事煤矿井下管理工作履历证明原件(由任职单位提供),任职单位变动的,县、乡镇煤矿矿长由原任职单位所在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省属煤矿矿长由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出具证明;
  (七)煤矿矿长资格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申请人近期免冠二寸照片2张。
  第八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变更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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