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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申请报告;
  (二)公共平台建设实施方案;
  (三)工商或事业、社团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第十七条 引导资金补助的申请应在创业投资企业已实际进行投资或创业企业已接受管理服务以及公共平台建设开始的1个月之后至两年之内提出,申请截止期为每年7月1日。

第六章 管理程序

  第十八条 按属地原则,由企业单位提出申请。县(市、区)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抄送设区市经贸委、财政主管部门;设区市项目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省属项目由主管部门或其控股的省集团(控股)公司提出意见后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省经贸委企业处负责受理引导资金补助项目申请报告及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对上报的补助项目根据《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审定后,联合下达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企业单位收到引导资金后,应当在财务上作增加资本公积处理。

第七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企业单位应当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财政厅、省经贸委不定期组织抽查。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引导资金的企业或单位,财政主管部门将已拨付资金金额收缴国库处,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引导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各级财政部门和经贸部门要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此条规定的,除将已拨付资金全额收缴国库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引导资金组织开展的专项审计、监督检查、评审论证、绩效评估等管理性支出,按千分之三的比例据实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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