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承建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数据库和建设福建创业投资网;
(四)承接福建省推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政策研究工作;
(五)建设创业投资行业促进组织,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活动;
(六)其他。
第十一条 申请创业投资平台建设资助的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事业、社团法人资格;
(二)有至少2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创业投资公共平台项目的确定。由省经贸委于每年年底前,根据可用于公共平台项目的资金总和,拟定下一年度工作方案并编制项目预算,会同省财政厅确定
第十三条 公共平台项目主要委托中介机构等服务平台来进行,超过30万元(不含30万元)的项目应通过多家竞争,择优确定。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创业投资风险补偿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提供如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资金申请书,包括申报材料目录及对所申报文件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二)投资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营业资格证明文件;
(四)企业章程或其他进行投资和管理的主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评估标准说明,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及激励约束机制说明等;
(五)企业主要投资管理人员介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三名以上(含三名)管理人员的从业背景、投资纪录(附件2);
(六)福建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风险补偿申请表(附件3);
(七)所投资的福建境内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其它股东或合作方签订的股权投资协议;
(九)入资凭证复印件及加盖工商局查询章的公司股东名单(含股东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额)。
第十五条 申请创业投资管理服务补助的创业企业,除持第五条所列有效文件外,尚需提交下列有效文件:
(一)投资或管理服务合同;
(二)创业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营业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申请创业投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助的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