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创业投资风险补偿的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在福建境内工商部门注册,并实际投资于福建境内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可申请创业投资风险补偿。省外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福建省内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申请创业投资风险补偿的创业投资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创业投资企业已对福建境内企业进行了实际投资,所投资企业为注册在福建境内的中小成长性企业。
(二)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三)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四)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五)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第六条 创业投资风险补偿的标的为创业投资企业的实际投资额,补偿额度计算式子为:补偿额度=实际投资额×补偿比例;补偿比例=年度引导资金中用于风险补偿的资金总额÷核定的年度创业投资实际投资总额。
第三章 创业投资管理服务补助的对象和标准
第七条 接受省内外创业投资咨询服务机构服务的省内创业企业,可以申请创业投资管理服务补助。
第八条 申请创业投资管理服务补助的创业企业必须已与创业投资企业签订管理服务合同。
第九条 创业投资管理服务补助的标的为服务合同额,补助额度计算式子为:补助额度=服务合同额×补助比例;补助比例=年度引导资金中用于管理服务补助的资金总额÷核定的年度创业企业接受管理服务合同总额。
第四章 创业投资公共平台建设补助的对象和标准
第十条 承担下列工作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创业投资公共平台建设资助:
(一)组织创业投资企业与我省创业企业的引进对接工作,举办创业投融资对接、创业投资政策发布会、创业投资培训班等活动;
(二)开展创业投融资中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