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财企〔2008〕57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引导和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向创业企业进行创业投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个部门发布的《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39号令)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文[2007]401号)以及《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07]12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制定了《福建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8年引导资金补助申请截止期9月1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向创业企业进行创业投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个部门发布的《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39号令)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文[2007]401号)以及《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07]1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投资企业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1)创业投资企业的风险补偿;(2)资助省内创业企业接受省内外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管理服务;(3)资助创业投资公共平台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创业企业的涵义及投资运作要符合《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