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验收报告、验收评估结论和申请材料,确定并公布试点评估结果。对未通过评估的试点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时间为3个月。对通过评估的试点单位颁发“山东省服务标准化示范单位”匾牌和证书。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服务标准化示范单位”匾牌和证书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相关部门共同授予,有效期为三年。到期须重新申请,并由原发证部门认定。
第二十二条 验收结果的应用
将获得山东省服务标准化示范单位称号列入山东省服务名牌评选加分项;将是否具有“山东省服务标准化示范单位”称号的企业及企业数量作为全省各地服务业发展情况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相关部门应对试点合格单位进行跟踪考核,发现不符合验收标准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及时报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限期整改或收回其匾牌和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
山东省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计划任务书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组织单位:__________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申报时间: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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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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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化管理
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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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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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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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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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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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工作
人员数量
| 专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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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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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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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涉及
服务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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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已通过的管理体系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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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规范情况
| 服务内容
| 执行标准及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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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基
本
情
况
简
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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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前
标
准
化
工
作
情
况
| 主要包括标准化管理体制及机构人员情况、已组织实施的标准情况、标准信息搜集管理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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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自我声明:
本单位近三年内无重大产品(含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事故发生,未受到通报以上的处分;
本单位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实施服务标准的基础,承诺并明示执行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
本单位无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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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活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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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
建立
阶段
| 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主要工作计划(包括机构建立、人员培训、建立标准体系并发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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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
运行
自我
评价
阶段
| 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主要工作计划(包括组织体系实施活动、修改调整体系文件、开展实施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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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
申请
阶段
| 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主要工作计划(包括创建工作情况总结、确认材料准备、经市局初审、报送省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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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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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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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 市质监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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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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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 省质监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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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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