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试点项目单位应围绕试点的目标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对总体目标进行分解,明确阶段任务、工作步骤和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试点项目单位应加强服务标准化知识的宣传,有计划地对管理、工作人员进行服务标准化培训,不断增强服务标准化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试点项目单位应建立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总结试点工作中的方法、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加以推广应用,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修订标准的建议,积极宣传、贯彻和执行新标准,在不断完善标准过程中改进和提升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 试点项目单位应积极开展标准提升服务质量行动,及时对服务标准实施效果进行评价,鼓励先进,争创服务品牌,推动服务行业整体服务水平的提升。
第四章 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的管理
第十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全省试点工作的统一管理和指导,推动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对试点工作开展不利的单位提出改进意见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十五条 试点项目所在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试点单位业务指导工作,指导试点项目单位按照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建立完善服务标准体系、推广服务标准的实施,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第五章 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验收
第十六条 试点项目工作已满2年的单位,要按照《山东省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评估计分表》(附件2)进行自我评价,自查合格的,向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验收申请,并出具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报告(包括评价时间、人员、评价记录、评价结论等),填报《山东省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3)。
第十七条 试点项目验收的组织
(一)试点验收工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对试点项目进行验收。
(二)验收工作组人员组成:验收工作组一般由3-5人组成,组长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商议后指定,验收工作组成员包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工作人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人员、行业协会及相关科研机构等单位具有中级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业人员。
(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视情况派出验收工作组观察员。
第十八条 试点项目验收方法和程序
(一)验收办法
验收采取综合考核、分项评分的办法。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见《山东省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评估计分表》。
(二)验收程序
1、召开验收安排会议。验收工作组到企业后,应召开由组长主持、试点项目单位最高管理者及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验收安排会。会议宣布验收组成员、验收程序及有关事宜。
2、试点项目单位最高管理者向验收工作组简要汇报试点单位基本情况及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单位标准体系建立、实施、自我评价、试点效果、取得效益及存在问题等情况。
3、查阅文字资料。验收工作组针对《山东省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评估计分表》中的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查阅反映试点工作进展的纪要、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工作总结等文件,标准体系框架图和相关标准文本、经济指标统计及顾客满意度调查等资料。有条件的可同时收看录像、照片等声像资料。
4、验收服务现场。
5、随机调查消费者满意程度。
6、依据评估计分表进行测评。
7、形成验收评估结论。
8、验收工作组向试点单位沟通考核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验收结果的处理与应用
第十九条 验收结果的处理
验收工作完成后,验收工作组应形成评价档案资料,提交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留存。档案材料一般应包括:
1、山东省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申请表;
2、山东省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报告(附件4);
3、山东省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评估计分表;
4、山东省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不合格项报告(附件5);
5、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报告。
验收工作组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试点单位评估报告及验收评估结论。一般现场考核评估得分达到80分以上的试点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