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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8〕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点建设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点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的部署,加快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确保在本届政府任期届满时基本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决定在全市开展依法行政示范点建设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通过各级各类示范点建设,把依法行政的要求落实到各项工作之中;通过典型引路,以点带面,逐步推进,从整体上加强依法行政工作;通过加强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切实提高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水平,为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工作目标

  2008年全面启动示范点建设工作,市政府确定的综合性试点单位和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各部门确定的专项工作示范单位要完成工作方案、试点工作标准的制定,并对试点工作作出部署;从2009年起,试点单位全面组织实施,总结交流典型经验,完善试点工作标准;从2010年起,在全市各级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全面推广,把依法行政工作纳入科学化、系统化和标准化建设轨道,逐步建立一套符合《纲要》、《决定》要求和我市实际的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确保到2012年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目标。

  三、示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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