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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08年环保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会同环保部门做好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对在用车进行年度检测。
  2.严厉查处机动车违规鸣喇叭的行为。
  3.加强社会生活噪声管理工作。
  (十一)市市政市容局。
  1.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综合管理工作。
  2.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和洒水频次,降低扬尘污染。
  3.完善城市垃圾处置,加强渣土管理,做好垃圾的收集和无害化处理,使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提高到90%。
  (十二)市执法局。
  1.严厉查处散装货物或运输建筑垃圾不作密封、包扎、覆盖,任意焚烧树叶或者垃圾等废弃物,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塑料、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
  2.协助各区(县)、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门,落实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加强对建筑工地设置护栏、护墙、厕所或者作遮挡、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管理。
  3.加强对施工工地噪声管理,严厉查处未经批准在居民区、教学区、疗养区进行夜间建筑施工行为;加强对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未采取有效措施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等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设备、设施,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行为的管理。
  4.对违规建设的燃煤锅炉房依法查处,协助各区(县)完成燃煤锅炉并网改造工作。
  (十三)市科技局。
  1.支持利用电能、天然气及风能、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的试点项目的示范。
  2.鼓励高效治污设施的研制开发。
  (十四)市林业局。
  1.做好城区绿化美化建设行业指导工作,加强对燕尔窝风景区的管理与恢复工作。
  2.结合退耕还林和“三北四期”防护林建设,实现林地面积比上年增加5%。
  3.完成中心城区裸露地面的摸底调查和绿化工作。
  (十五)市农牧局。
  1.实施干旱荒漠生态系统建设,建设1-2个禁牧及生态恢复区,开展退牧还草工作。
  2.做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控制农药、化肥施用量,减少农膜残留。
  3.在农村推广使用沼气。
  (十六)市旅游局。
  加强城市周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进行2次以上植被、景观、地貌等的保护工作检查。
  (十七)市安监局。
  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并定期进行相关单位的安全检查。
  (十八)市卫生局。
  做好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工作,加强医疗机构放射源的安全管理。
  (十九)市商务局。
  负责监督塑料袋有偿使用工作,严格控制“白色污染”,严格车用清洁油品的销售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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