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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08年环保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对在用车和新增车辆的噪声进行严格检测,对超过标准限值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加大对在禁鸣区域、路段鸣放喇叭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道路及相应噪声防治设施建设,减少因车辆拥堵而造成的交通噪声。
  (四)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1.提高工业废物的综合利用。
  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发挥税收优惠等引导政策,延长产业链,提高资源的有效利用,减少固体废物排放。完成电石渣水泥生产项目和具有一定规模的煤矸石、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鼓励开发炉渣等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技术。
  2.加强危险废物管理。
  随着自治区北疆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的建成,年内完成公安部门收缴的危险废物的转移和集中处置。同时,对各大中专院校、医疗机构、农业部门留存的废弃化学试剂、农药等危险废物实行集中收缴处置。严格监督对医疗垃圾的安全处置。
  3.加强生活垃圾管理。
  建立城市生活垃圾的收运处理体系,完善大浦沟垃圾填埋场、城建环保公司垃圾堆肥厂及餐厨垃圾处理场的运行和管理,积极建设米东区、头屯河区和达坂城区无害化垃圾处理场,不断提高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率。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塑料袋有偿使用的通知精神,严格控制“白色污染”。
  (五)加强生态环境建设。
  1.结合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完善市区园林生态系统建设。
  继续做好沙依巴克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和水磨沟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加快四工种苗场人工湿地和十七户湿地保护公园的建设,继续实施和平渠水景、绿地改造工程。完成“三北四期”人工造林(含荒山绿化)8000亩,完成新增庭院绿地1500亩,新增街旁绿地及小游园500亩。
  2.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环境管理。
  完善城市周边旅游景区的环保设施,合理开发景区,减少人为造成的生态破坏,重点强化南山风景旅游区的植被、景观、地貌等的保护工作。结合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和郊区禁牧等措施,实施生态恢复。定期组织风景名胜区环境执法专项检查,及时查处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3.开展农村环境保护。
  推广沼气、秸杆等生物质能应用技术,改善农村用能。完善农村环境基础设施,保证饮用水安全和环境的改善。普及喷滴灌技术,发展节水农业。鼓励集约化种植、养殖,控制农药、化肥施用量,减少农膜残留。
  (六)开展辐射污染防治。
  1.对全市石油化工、矿业开采、医疗机构、学校、通讯进行辐射污染源普查,建立档案和数据库,全面掌握城市辐射污染源。
  2.监督拥有放射、辐射设备和仪器的单位按照安全管理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避免造成环境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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