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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08年环保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做好水污染防治。
  1.加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落实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措施,制定搬迁计划,对乌拉泊水源地范围内的现有污染源实施搬迁。组织开展水源地保护区专项执法,及时查处和制止违法建设。
  加强水源地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开展饮用水源水质中有机物的监测,按水源地环境监测标准,筹备在乌拉泊水源地新建水质监测自动站、移动实验室,初步建成乌鲁木齐市主要水源地监控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水源地环境监管水平。
  完成乌拉泊水源地周边砂场的关闭和开采坑的回填,尽快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重点排污企业的污染防治。
  2.实施水磨河流域污染治理。
  深入开展青格达湖污染治理工程,重点对水磨河流域周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存在严重污染的各类小企业、小餐饮、畜禽养殖厂进行核查,对直接将废水排入河道的单位依法进行关停和搬迁。对沿河40家重点污染源进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改造。完善沿河排污管网的建设,减少入河污水,提高污水集中处理量。
  3.提高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能力。
  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步伐,力争年内完成米泉污水处理厂、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公司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并投入运行,河东污水处理厂扩建、河西污水处理厂项目完成主体工程。计划2009年新增污水处理能力37万吨,使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能力达到65万吨,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形成减排化学需氧量(COD)3800吨的能力,力争提前1年实现“十一五”时期COD总量控制目标。督促中石油乌石化公司等大型企业完善自建污水处理系统,提高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率。完成54公里城市排水管网建设,使城市污水得到有效收集和集中处理。
  4.全面推动中水回用设施建设。
  完成七道湾污水处理厂污水再利用项目、高新区第二产业园中水示范项目和头屯河区中水灌溉等中水回用项目建设,通过严格管理和执法监督,落实新建、扩建、改建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综合性服务楼、高层住宅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
  1.加强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严把项目审批关,严格执行城市噪声环境功能区划,在噪声敏感区域不得建设、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对噪声排放超标的单位实施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或治理不达标的一律关停或搬迁。加大固定噪声源的环境投诉处理,处理率达到100%。
  2.严格施工和社会噪声管理。
  严格对建筑工地的噪声进行管理,对夜间施工严格审定,对未经批准,擅自夜间施工的单位及以商业目的使用高音喇叭、音响设备等产生噪声污染行为加大管理和处罚。加强对因家庭装修、饲养宠物等产生的生活噪声的协调处理。
  3.加强交通噪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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