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八)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及相关设计标准对新建建筑工程进行施工验收,达不到要求的建筑物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销售使用。

  (九)新建建筑、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竣工前,市房地局应组织建设单位、供热企业进行供热计量专项验收。达不到要求的建筑物不得销售使用,供热单位不得供热。

  (十)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出台“两部制”热价,试行期暂定1年。制发计量供热收费暂行办法及计量供热格式合同文本,凡实行按热量收费的,供热单位均应与热用户签订计量供热格式合同。

  (十一)进行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在当年实行按热量收费,当年投用的新建建筑因入住率低原因,计量设施可试运行一个采暖期,暂按建筑面积收费,第二个采暖期应实行按用热量收费。

  (十二)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鼓励相关企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拓宽计量供热和热计量改造投资筹集渠道,充分调动单位、居民参与热计量的积极性,提高节能效益。

  (十三)对新建、既有建筑安装、使用的热计量设备(热量表、温控阀、平衡阀等),必须符合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的有关规定,符合本市供热计量要求的方可安装使用。热计量设备安装使用前,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首次检定,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校验。

  (十四)供热企业要根据供热计量方式、特点,加强供热运行、服务管理,重点强化热源保障和热网运行调节,进一步提高供热质量。对计量供热设备要专人、专责管理,确保数据准确,正常使用。

  (十五)供热企业对热源热效率、热力网工况、用户耗能等相关数据,要加强统计分析,开展供热能耗诊断,加大节能降耗的资金、技术投入,充分挖掘节能潜力。要在对供热节能指标进行科学评估的基础上,确定供热能耗的年度基线,为推进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提供必要依据。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对采暖年度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项目运行数据、耗能指标要进行统计、评估,建立必要的奖惩制度。

  (十六)加强供热计量宣传动员工作。推进供热计量是推动供热事业健康发展和节能减排的一项重大举措,涉及面广,实施难度大,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动员,以取得社会各界的充分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切实保证供热计量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