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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凡本方案发布实施后新建的建筑项目最迟应在竣工验收前1个月签订计量供热协议。计量供热协议中应包括建筑物热力入口、室内计量装置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和设施安装、维护管理等内容。建筑物热力入口和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应纳入房屋建造成本;供热单位应当采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其中,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参照国家部委有关规定,可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掌握。

  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施工、材料选用等方面,涉及供热的,应听取供热企业的建议;供热企业应尽早介入,与建设单位密切配合,确保热量表、室内温控阀及时安装到位。

  (四)供热单位应与供热计量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协议,双方应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保修内容、保修年限、保修费用、产品质量以及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等事项在协议中进行约定,热量表、室内温控阀的保修期不得低于5年。

  (五)既有公共建筑应逐步进行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在对管网按供热计量要求进行改造的基础上,加装总表和调控装置,室内系统根据需要安装温度调节装置。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的实施,以用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为投资主体,围护结构的改造由用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负责,供热系统的改造由用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出资。

  (六)有计划地开展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2008年,全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计划为10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应参照《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和《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制定技术方案。室内系统安装计量和控温装置,室外供热管网应进行热平衡改造。非节能建筑应同步进行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2008年,申请利用国家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进行改造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在7月31日前,向市房地局提交项目建议书及技术方案。

  (七)既有建筑的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由市房地局会同市建委、市财政局,根据我市房屋建筑和供热设施建设年代、寿命周期、能源利用效率、供热能耗以及改造节能成效,对拟改造项目进行审查,其改造方案,经充分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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