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8〕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长春市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供热体制改革,落实节能减排任务,提高城市供热整体水平,根据国家、省关于加快推进供热计量工作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省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和节能减排的各项部署,配套推进建筑节能和供热系统节能,积极稳妥地开展供热计量工作,推动供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长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
二、主要目标和任务
(一)新建建筑全面按照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做到“不欠新帐”。
(二)有计划地开展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十一五”期间力争实现改造35%的目标。其中,2008年既有居住建筑改造面积要达到100万平方米。
(三)逐步扩大按热量收费规模,2008年按热量收费面积要达到200万平方米以上。
三、推进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供热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推进全市供热计量工作。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抓好供热计量工作。市房地局负责落实本方案的日常协调工作,牵头组织新建、既有建筑工程改造供热计量专项验收;市建委主要负责按国家、省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新建建筑工程严格把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负责热计量设备的检定;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财政投资的供热计量改造项目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管;市发改委主要负责制定供热计量热价。
(二)凡本方案发布实施后新建的居住建筑项目,必须按《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450-2007)安装热计量设施;新建的公共建筑项目,必须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436-2007)安装热计量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必须达到标准的要求,不符合标准的新建建筑不得组织验收和交付使用,供热单位不得给予供热。室内采暖系统应安装计量和调控装置。与新建建筑配套的供热管网应当根据需要安装热平衡装置,达不到标准的不得并网供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