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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7.国土资源部门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或核发土地划拨决定书。

  8.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初步设计(不需要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此项略)。

  9.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10.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1.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

  1.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预审文件(以批次形式征地、使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或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此项略)。

  2.规划和环境保护部门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项目,不用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直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合同)。

  3.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4.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 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征用土地批复(除以单独选址形式进行征地的项目外,此项略)

  6.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7.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实行备案制的项目

  1.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进行备案。

  2.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预审文件(以批次形式征地、使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或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此项略)。

  3.规划和环境保护部门办理规划选址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项目,不用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直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合同)。

  4.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征用土地批复(除以单独选址形式进行征地的项目外,此项略)

  6.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7.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强化新开工项目的管理与服务

  (一)建立新开工项目档案,实施新开工项目公示制度。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同级国土、建设、规划、环保、统计等部门为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开工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各项审批手续的办理情况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每月对新开工项目档案更新一次,市发改、国土、规划、环保、建设等部门,将本系统项目审批手续(包括下级部门的审批手续)统一汇总,并相互送达,抄送市统计局。市统计局依据相关信息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检查,将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开工项目信息抄送市发改、国土、规划、环保、建设等部门。每月完成档案更新后,市发改委将完成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项目的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各项审批和许可文件的名称和文号等情况,在网站上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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