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8〕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精神,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投资管理水平,维护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规范新开工项目审批手续和办理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新开工项目建设必备条件
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前须到行政审批部门履行以下6项审批手续。
(一)项目审批。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需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已经完成初步设计的审批),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已经核准;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项目备案。
(二)规划审批。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土地审批。已经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环评审批。已经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五)节能评估审查。已经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六)开工许可。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
二、明确新开工项目审批程序
按照项目投资主体和资金来源的不同,新开工项目分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继续实行审批制;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政府投资项目
1.发展改革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
2.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预审文件(以批次形式征地、使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或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此项略)。
3.规划和环境保护部门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项目,不用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直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合同)。
4.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5.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征用土地批复(除以单独选址形式进行征地的项目外,此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