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检测结果、实验报告等资料应妥善保存并存档。
第五章 玩具召回
第二十四条 经风险评估存在风险的,召回中心应将评估报告上报省局,省局审核后,按照风险等级给生产企业提出召回建议,并将结果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五条 生产者在接到召回建议后,应自觉采取相应召回措施,并在3日内将召回计划及实施方案上报召回中心。
第二十六条 召回中心应严格审查生产者上报的召回计划及实施方案,并监督生产者的召回工作。
第二十七条 生产者在召回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应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报召回工作总结,总结应包括:
(一)缺陷产品产生的原因;
(二)召回实施的情况,包括召回的具体技术措施和方法;
(三)召回效果,包括已召回并消除缺陷的和仍未召回的产品数量;
(四)对尚未召回的缺陷产品的原因说明,及所要采取的针对性措施;
(五)对已召回的产品无害化处理情况;
(六)召回工作的经验和体会,对防止同样缺陷产品再次发生和对召回行动改进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生产者拒不执行儿童玩具缺陷召回的,省局将提请国家质检总局责令生产者强制召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涉及的儿童玩具生产者基本信息备案表;儿童玩具产品质量问题备案表;儿童玩具缺陷调查通知书;儿童玩具缺陷调查确认书;生产者主动召回报告;主动召回总结;责令召回通知;责令召回公告;责令召回阶段总结;责令召回总结等表格见附件。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儿童玩具生产者基本信息备案表
2. 儿童玩具产品质量问题备案表
3. 儿童年玩具缺陷调查通知书
4.儿童玩具缺陷确认书
5.生产者主动召回报告
6.主动召回总结
7.责令召回通知书
8.责令召回公告
9.责令召回阶段总结
10.责令召回总结
附件1:
儿童玩具生产者基本信息备案表
厂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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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 址
| |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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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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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 | 注册资金(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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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类型
| 合资 独资 股份 国有 集体 个体
| 主产品商标
| |
联 系 人
| | 职务
| | 联系电话:
手机:
|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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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址
| | Email
| |
单位(签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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