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生产者接到《儿童玩具缺陷调查通知书》后,认为其产品不存在缺陷,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省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召回中心从国家局公布的专家或专家委员会中选取专家对玩具生产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论证。根据需要也可组织其他满足条件的专家进行材料审查,专家或专家委员会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论证工作,并将结果上报省局。
缺陷调查需要检测或实验的,召回中心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实验室进行检测和实验。
第十二条 省局对召回中心提交的专家委员会的建议进行审核,确认存在缺陷的,应当向生产者发出《儿童玩具缺陷确认书》(见附件4);确认不存在缺陷的,应及时告知生产者。同时将结果抄送生产者所在地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召回中心应将缺陷调查、确认所涉及的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并存档。
第十三条 生产者对《儿童玩具缺陷确认书》结论有疑义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省局提出。
生产者要求听证的,省局可参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省局应当根据异议处理情况,做出确认缺陷调查结果的决定,生产者对确认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对于可能因儿童玩具缺陷造成儿童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害,且损害结果严重或影响较大的,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由总局直接组织专家或专家委员会进行调查论证。
第四章 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 经调查确认儿童玩具存在缺陷的,省局委托召回中心组织专家或专家委员会对儿童玩具的缺陷进行风险评估,判断风险的大小以及风险的可接受性,采取与风险等级相适应的消除缺陷措施。生产者发现产品存在缺陷时,可以自行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 风险评估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缺陷导致危害的严重程度。其中包括:
缺陷的表现形式和性质、与安全标准的差距、伤害的严重程度等。
(二)危害儿童健康和安全的可能性。其中包括:
儿童玩具使用者的年龄阶段、使用方式和环境、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数量、范围和发生缺陷的概率、发生伤害的可能性、已得到的投诉或伤害情况、缺陷出现前是否有征兆、是否有安全防护措施等。
第十八条 风险评估的基本程序包括:信息收集、风险识别、风险评定和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应根据缺陷的性质选择风险矩阵图法、专家评议法等风险评估方法。
第二十条 可以将儿童玩具缺陷的风险分为三个等级,并采取与之相适应的消除缺陷措施:
(一)严重风险。应尽快采取措施,在最短时间内尽可能通知全部用户,通过修理、更换、退货等方式,预防和消除缺陷可能导致的伤害。召回完成率应达到较高的水平;
(二)中等风险。采取必要措施,如:停止销售、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发布产品安全警示等;
(三)轻微风险。对正在销售的产品可以不采取措施,生产者应在设计、生产中对产品进行改进和完善。
第二十一条 需要实施委托检测与实验的,召回中心优先从《国家局公布的儿童玩具缺陷检验与实验机构名录》中选取适合的检验或实验机构,向其提出委托检验与实验要求,签署有关协议。
《国家局公布的儿童玩具缺陷检验与实验机构名录》中的检验机构与实验室不能满足检验与实验要求的,省局也可委托《国家局公布的儿童玩具缺陷检验与实验机构名录》之外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与实验室进行检验与实验。
第二十二条 受委托机构应按照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进行缺陷检验与实验,并出具公正、客观、准确地检验或实验报告(一式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