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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儿童玩具召回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山东省儿童玩具召回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2008年8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儿童玩具的召回工作,保证儿童玩具的信息收集、缺陷调查、风险评估、召回等工作科学、有序地进行,依据《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1号)、《儿童玩具召回信息与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国质检质[2008]6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省儿童玩具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缺陷产品召回中心(以下简称召回中心)设在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开展儿童玩具召回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管理和维护好召回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开展缺陷信息收集整理、缺陷调查、风险评估工作。负责儿童玩具召回制度的宣传工作。根据我省儿童玩具生产情况,尽量减少因玩具存在缺陷造成的损失,参与玩具标准化研究工作,完善儿童玩具标准。
  第三条 省局对非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者生产的儿童玩具有投诉举报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同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章 信息收集及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儿童玩具生产者的基本信息、消费者投诉、产品伤害事故信息、产品伤害纠纷信息、产品在国外召回信息的备案。
  生产者基本信息应每年备案一次,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1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格式要求见附件1。
  产品伤害事故、产品伤害纠纷、产品在国外召回情况等信息应在7个工作日内备案;消费者投诉信息应在1个月内备案。备案的具体格式要求见附件2。
  第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及时对备案信息及投诉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召回中心,如有必要召回中心应启动缺陷调查。对于影响较大的儿童玩具伤害事件信息,应在当日上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六条 省局12365指挥中心受理的儿童玩具类举报申诉信息应及时通报召回中心。召回中心应当开通投诉电话、网站等信息渠道,搜集和接收有关儿童玩具缺陷、伤害、召回和消费预警等有关信息,并对来自不同渠道的儿童玩具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分析,一旦发现可能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应当及时向省局报告,必要时,可向省局提出启动缺陷调查的建议。经省局核准,召回中心可组织专家和专家委员会启动缺陷调查。
  第七条 生产者获知其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立即启动缺陷调查,确认是否存在缺陷,对存在缺陷的产品,生产者应主动召回其产品,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省局备案召回计划,在召回完成时限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局提交召回工作总结,省局对其审核后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章 缺陷调查

  第八条 儿童玩具的缺陷判断可参考下列原则:
  (一)儿童玩具具有危及儿童健康与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包括:
  1. 经检验,儿童玩具不符合有关儿童玩具安全的国家标准的;
  2. 儿童玩具已造成儿童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害的;
  3. 儿童玩具虽尚未造成儿童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仍可能引发儿童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害的。
  (二)上述不合理危险与儿童玩具的设计、生产、指示等方面的原因具有因果关系;
  (三)上述不合理危险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儿童玩具中普遍存在、具有同一性。
  第九条 召回中心启动缺陷调查的同时,应向儿童玩具生产者发出《儿童玩具缺陷调查通知书》(见附件3)同时抄送生产者所在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市局派观察员全过程参与缺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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