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就业培训类
| 开发残疾人就业岗位1540个,新增城镇残疾人就业2000人,并对其就业前和就业期间给予2次免费培训指导。
| 民生计划
第27条
| 市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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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就业培训类
| 下岗失业残疾人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社区开发就业岗位、再就业基地安置等方式,实现再就业110人。
| 2008年市政府责任状
| 市劳动保障局、残联
|
3
| 就业培训类
| 为残疾人创业和自谋职业提供资金和设备扶持,投入扶持资金715万元,扶持1430人就业。
| 扶残助业工程
| 市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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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就业培训类
| 通过实施阳光工程等途径,组织3720名残疾人(其中农村残疾人1860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养100名技能型残疾人劳动者。
| 扶残助业工程
| 市残联、
市劳动保障局
|
5
| 就业培训类
| 对150名下岗失业残疾人员实施创业培训和再就业培训。
| 扶残助业工程
| 市劳动保障局、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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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就业培训类
| 为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农村户籍残疾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残疾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在提供每人每年1500元的助学金的同时提供300元助残奖学金。
| 民生计划
第9条
| 市残联、教育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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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就业培训类
| 依法规范残疾人集中就业和按比例就业,查处企业恶意规避社会责任、挂名虚假安置残疾人就业行为。
| 残疾人保障法
| 市民政局、残联、劳动保障局、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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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就业培训类
| 对自费培训获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技能证书者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最高限额2000元,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予以奖励。
| 民生计划27条和长府办发〔2007〕13号文件
| 市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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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就业培训类
| 组织实施“盲人按摩妙手兴业”活动,新培训、培养盲人按摩人员260名。扶持和帮助195名贫困盲人按摩人员创业和就业,建立13所盲人保健按摩社区就业示范点。
| 残联工作计划
| 市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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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就业培训类
| 已领取营业执照且持有《残疾人就业优惠证》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减免征税。
| 长府办发〔2007〕13号文件
| 市地税局
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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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就业培训类
|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员,免征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他收费给予照顾。
| 长府办发〔2007〕13号文件
| 各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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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就业培训类
|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性工疗机构、庇护性工场等,重点安置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就业。对在福利性工疗机构、庇护性工场就业的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给予工资补贴或社会保险方面的补助。
| 长府办发〔2007〕13号文件
| 市残联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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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就业培训类
| 把城镇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助残亭”、“爱心亭”等残疾人专营的服务亭和残疾人就业一条街等,纳入城镇建设统一规划,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 长府办发〔2007〕13号文件
| 市行政执法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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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就业培训类
| 开发各类公益性就业岗位,凡符合岗位条件、适合残疾人的要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在城区社区、县城乡镇开发的社区生活服务员岗位,原则上要安置1名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
| 长府办发〔2007〕13号文件
| 市劳动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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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就业培训类
| 要按照《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长银发〔2006〕12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巾帼创业”等三项再就业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社〔2006〕444号)的规定,优先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的支持。
| 长府办发〔2007〕13号文件
| 市劳动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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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康复医疗类
| 为全市所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残疾职工、特殊困难残疾家庭的育龄群众免费进行生殖健康检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对新生儿出生缺陷进行一级干预。对独生子女出现残疾的家庭给予救助。
| 民生计划31条
| 市人口和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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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康复医疗类
| 实施“爱心永恒·启明行动”计划,年内投入300万元为3000名贫困残疾人免费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
| 民生计划29条
| 市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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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康复医疗类
| 对残疾人实施为273名重症贫困精神残疾人提供免费住院治疗一个疗程,为2280名贫困精神病人免费送药。
| 民生计划29条
| 市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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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康复医疗类
| 为187名低视力患者免费配用助视器;为146名肢体残疾人装配假肢。
| 民生计划29条
| 市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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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康复医疗类
| 实施对贫困重症有社会危害行为精神残疾人专项救助行动;
建立对贫困重症有社会危害行为精神残疾人的长效救助机制。
| 民生计划29条
| 市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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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康复医疗类
| 为84名聋儿提供听力语言训练;为150名贫困聋儿免费提供助听器。
| 民生计划29条
| 市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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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康复医疗类
| 为53名肢体残疾儿童免费矫治手术;
为415名出行不便的肢体残疾人免费或优惠提供轮椅。
| 国家彩票公益金项目、曹仲植基金会捐助项目
| 市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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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康复医疗类
| 实现城乡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基本全覆盖”,为提高残疾人住院医药费报销比例,可申请“新农合”大病二次补助。增加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异体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等三个门诊大病医药费报销项目。
| 民生计划16条
| 市卫生局
市劳动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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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康复医疗类
| 对在聋儿语言康复训练中心接受语言功能康复训练的困难聋儿家庭实行培训费减免。
| 民生计划29条
| 市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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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康复医疗类
| 增加精神残疾康复医疗定点机构,增加贫困重度有社会危害性精神残疾人免费住院、送药人数,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重度有社会危害性精神病患者医疗费报销比例在提高残疾人报销比例15%的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计提高25%。扩大残疾人新农合补偿范围,增加慢性病门诊补偿的种类,在市级定点康复医疗机构开展院内即时报销试点,实行一站式服务。
| 民生计划53条
| 市卫生局、劳动保障局、市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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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康复医疗类
| 启动铁北综合医院建设工程,精神病床位数增加到700个(现有410个)。
| 民生计划55条
| 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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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康复医疗类
| 筹建长春市残疾人康复中心,进一步增强为残疾人康复服务的能力。
| 市残疾人“十一五”规划
| 市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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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康复医疗类
| 市、县两级公立医院残疾人就医免收普通挂号、普通床位费等7项费用,血常规、B超等19项检查费用减免20%;继续在市、县两级公立医院推行对7大类医学检验结果和5大类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制度,避免重复检查,对减免和互认项目需在医院内醒目位置公示。
| 民生计划56条
| 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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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文化体育类
| 以“牵手残疾人,走进残奥会”为主题,开展“助残日”活动;县(市)区大型群体赛事逐步增设残疾人体育专项。
| 残疾人保障法
| 市体育局、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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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文化体育类
| 对在国家、省、市残疾人体育竞技赛事中获得金牌和在国际残奥会获得奖牌的残疾人运动员,按照健全人运动员获得同类级别金牌、奖牌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 残疾人保障法
| 市财政局、体育局、
市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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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文化体育类
| 逐步在社区活动中心设立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满足视力残疾人的文化需求。
| 残疾人保障法
| 市残联
市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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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住房类
| 扩大残疾人低保家庭住房租赁补贴范围,由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8平方米提高到11平方米,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重度残疾人家庭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其中对两口以下的家庭每月补贴240元(原标准为200元),对两口以上的家庭每月补贴300元(原标准为260元)。
| 民生计划36条
| 市房地产管理局
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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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住房类
| 新购置二手住房作为廉租房优先实物配租给低保残疾无房家庭,继续实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4元的租金标准;新建廉租住房,优先实物配租给低保残疾家庭。
| 民生计划37条
| 市房地产管理局
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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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住房类
| 新建政府保障性住房,优先有偿提供给低保及低保边缘无房残疾家庭。
| 民生计划38条
| 市房地产管理局
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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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住房类
|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优先出售给低收入住房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其中出行不便的重度残疾人家庭优先选购一楼住房。
| 民生计划39条
| 市房地产管理局
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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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住房类
| 对在重点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范围内居住公房实行房改的低保残疾家庭,在享受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按长春市公房的最低限价出售,对改造小区的低保残疾家庭实行物业费核减。
| 民生计划40条
| 市房地产管理局
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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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住房类
| 继续实行对符合条件的低保残疾家庭实行免交供热热费政策。
| 长府发〔1997〕53号
| 市房地产管理局
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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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住房类
| 农村困难户泥草房改造,要把残困户列为重点,慈善捐助的改造泥草房资金,应向残困户倾斜。
| 民生计划28条
| 市残联、发改委、民政局
|
39
| 住房类
| 按每户1万元标准,对城区、开发区农村贫困残疾人的330户危房改造提供补助。
| 民生计划28条
| 市残联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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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教育类
| 加大对现有特殊教育学校的投入。
| 残疾人保障法
| 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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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教育类
| 对家庭特殊困难、成绩优秀、考入希望学校的残疾人子女实行“四免一补”;对城市低保残疾家庭在义务教育学校读书的学生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实行“两免一补”。
| 民生计划46条
| 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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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救助抚恤类
| 开展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护理补贴试点,对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户中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提供护理补贴。
| 残疾人保障法
| 市民政局
市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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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救助抚恤类
| 优先落实本身为残疾人或家有残疾人的五类优抚对象的补贴新标准。
| 民生计划18条
| 市民政局
|
44
| 救助抚恤类
| 提高城区农村重残、一户多残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区分散老残一体的五保老人年人均供养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10%。
| 民生计划20条
| 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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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救助抚恤类
| 对残疾人中的困难职工符合救助条件的给予救助,对其子女就学提供资助。
| 民生计划24条
| 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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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救助抚恤类
| 为全部城区低保边缘残疾人户购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民生计划22条
|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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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救助抚恤类
| 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力量通过结对帮扶的方式,将城乡低保户中的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万户特困户结对救助活动”。
| 民生计划23条
| 市委组织部
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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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救助抚恤类
| 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城区老残一体的“三无”老人、低保老人和特困老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 民生计划26条
| 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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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救助抚恤类
| 通过开展“代理妈妈”活动,扶助残困户家庭儿童。
| 民生计划34条
| 市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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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救助抚恤类
| 对困难残疾人申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残疾人请求劳动报酬和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全部给予法律援助。
| 民生计划35条
| 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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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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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抚恤类
| 在企业就业的残疾职工,因为残疾程度加重等原因不适合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单位无法易岗安置,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经本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 长府办发〔2007〕13号文件
|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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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救助抚恤类
|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重度残疾人,按本市城市低保标准上浮10%给予保障。
| 长府发〔2006〕36号 第32条
| 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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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参与环境类
| 坚持规划先行,统筹各类无障碍设施建设。对新建、改建的城市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要求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建设工程设计总说明书中应当包括无障碍设计内容。加强对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建设的无障碍规划、设计审查和批后管理、监督,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 残疾人保障法
| 市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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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参与环境类
| 在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及时纠正和查处不按照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行为。对侵占公共建筑、居住区中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规划行政部门处理。
| 残疾人保障法
| 市规划局
市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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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参与环境类
| 对城市建成区要有计划地组织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步伐,逐步形成系统、完整的无障碍设施体系建设。
| 残疾人保障法
| 市规划局
市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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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参与环境类
| 建设工程竣工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经过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对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单位应当设置指导和提示人们正确使用无障碍设施的图形标志。
| 残疾人保障法
| 市规划局
市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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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参与环境类
| 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轻轨。
65岁以上残疾老年人持免费乘车证件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 残疾人保障法
民生计划92条
| 市国资委、建委、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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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参与环境类
| 城市公园(含动植物公园)对持证残疾人免收入园门票。
| 长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 市园林绿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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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参与环境类
| 通过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开展专项福利募捐活动。
| 中发〔2008〕7号文件
| 市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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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参与环境类
| 积极组织红领巾助残、青年志愿者、社会志愿者(义工)助残活动。
| 中发〔2008〕7号文件
| 团市委
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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