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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民办公助的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民办公助的意见
(长府办发〔2008〕32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大力推进长春市养老服务社会化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促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民发〔2005〕170号)和《长春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民办公助的对象和范围

  长春市城区范围内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举办的;经区以上民政部门依法批准成立,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为老年人开展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二、实施民办公助的资助条件

  (一)符合民政部颁发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二)开业1年以上,入住率不低于60%;

  (三)民政部门的年度检查为合格以上;

  (四)年度内无严重责任事故与重大服务纠纷;

  (五)服务对象满意率不低于90%;

  (六)经登记注册的审计机构审计合格。

  三、实施民办公助的资助标准

  凡属资助范围内,符合扶持资助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老人实际入住床位数,按照自理(被服务老人的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半护理(被服务老人的日常生活行为部分依赖他人护理或借助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全护理(被服务老人的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确定补助标准。收养自理老人的暂按每张床位每年补助标准600元;收养半护理老人的暂按每张床位每年补助标准700元;收养全护理老人的暂按每张床位每年补助标准800元。

  四、申请民办公助资助程序

  (一)凡符合资助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每年3月份向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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