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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基建修缮工程和旧城房屋修缮改造中同步进行节能改造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基建修缮工程和旧城房屋修缮改造中同步进行节能改造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建材〔2008〕426号)


各区县建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避免重复投资和重复建设,根据《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80号)第八条第二款:“现有建筑未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应当逐步对其围护结构和采暖供热系统进行技术改造;其中对建筑物实施改建、扩建或者大型修缮的,必须进行节能改造”的规定,本市各民用建筑的大修改造工程,特别是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基建修缮工程、旧城房屋修缮改造项目,应同步安排节能改造,使基建修缮工程、旧城房屋修缮改造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相结合。为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应当同时安排进行节能改造。其中,房屋属于普通公共建筑和砖混结构住宅的,应至少安排进行更换符合节能要求的建筑外门窗、安装集中供热计量和平衡调节装置的节能改造;房屋属于大型公共建筑的,应当同时安排进行采暖系统和空调系统低成本改造,并鼓励安装能耗分项计量监控装置;房屋属于混凝土大板住宅项目,应当按照现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进行节能改造,并安装集中供热计量和平衡调节装置。上述项目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畴的,各区县发展和改革管理部门在项目申请立项时,应审查项目是否包含节能改造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立项。
  二、本市旧城房屋修缮改造项目,应按照市建委发布的《北京市旧城房屋修缮改造技术导则》要求,同步进行节能改造。
  三、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应按照《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实施方案》提出的改造技术路线进行。
  四、安装热计量表和温控装置的工程,应使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的产品;更换建筑外门窗的工程,门窗各项性能应达到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1-602-2006)和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621-2005)对外门窗的要求;进行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改造的工程,保温层技术指标、厚度和做法应符合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1-602-2006)和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621-2005)对墙体和屋面保温的要求;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修缮、翻建和改造项目,其使用的建筑外门窗,在可能的条件下应安装符合节能要求的平开窗。具体性能指标、建议使用技术和产品目录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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