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普通电火花加工机床和线切割加工机床制造项目(数控机床除外);
18、6300千牛及以下普通机械压力机制造项目(数控压力机除外);
19、普通剪板机、折弯机、弯管机制造项目;
20、普通高速钢钻头、铣刀、锯片、丝锥、板牙项目;
21、棕刚玉、绿碳化硅、黑碳化硅等烧结块及磨料制造项目;
22、直径400毫米及以下各种结合剂砂轮制造项目;
23、直径400毫米及以下人造金刚石切割锯片制造项目;
24、普通微小型球轴承制造项目;
25、10~35千伏树脂绝缘干式变压器制造项目;
26、220千伏及以下高、中、低压开关柜制造项目;
27、普通电焊条制造项目;
28、民用普通电度表制造项目;
29、8.8级以下普通低档标准紧固件制造项目;
30、100立方米及以下活塞式动力压缩机制造项目;
31、普通运输集装干箱项目;
32、20立方米以下螺杆压缩机制造项目;
33、56英寸及以下单级中开泵制造项目;
34、通用类10兆帕及以下中低压碳钢阀门制造项目。
十、轻工。
1、达不到国家《家用电冰箱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标准的冷藏箱、冷冻箱、冷藏冷冻箱(电冰箱、冷柜)项目;
2、达不到国家《电动洗衣机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标准的洗衣机项目;
3、达不到国家《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标准的空调器项目;
4、低档纸及纸板生产项目;
5、聚氯乙烯普通人造革生产线;
6、超薄型(厚度低于0.015毫米)塑料袋生产线;
7、年加工皮革10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项目;
8、生产速度低于1500只/时的单螺旋灯丝白炽灯生产线;
9、普通中速工业平缝机系列生产线;
10、普通中速工业包缝机系列生产线;
11、电子计价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15千克);
12、电子汽车衡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300吨);
13、电子静态轨道衡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150吨);
14、电子动态轨道衡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500,称量≤150吨);
15、电子皮带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5/1000);
16、电子吊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1000,称量≤50吨);
17、弹簧度盘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400,称量≤8千克);
18、二片铝质易拉罐项目;
19、普通真空保温瓶玻璃瓶胆生产线;
20、2万吨/年以下的玻璃瓶罐生产线;
21、合成脂肪醇项目(含羰基合成醇、齐格勒醇,不含油脂加氢醇);
22、3万吨/年以下三聚磷酸钠生产线;
23、糊式锌锰电池项目;
24、镉镍电池项目;
25、开口式普通铅酸蓄电池项目;
26、2000吨/年以下牙膏项目;
27、原糖生产项目;
28、湖盐20万吨/年以下的项目;
29、白酒生产线;
30、酒精生产线(燃料乙醇项目除外);
31、使用传统工艺、技术的味精生产线;
32、糖精等化学合成甜味剂生产线。
十一、纺织。
1、74型染整生产线。
十二、烟草。
1、卷烟加工项目(改造项目除外)。
十三、消防。
1、火灾自动报警设备项目;
2、灭火器项目;
3、碳酸氢钠干粉(BC)灭火剂项目;
4、防火门项目;
5、消防水带项目;
6、消防栓(室内、外)项目;
7、普通消防车(罐类、专项类)项目。
十四、其他。
1、用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超过下列标准的城市主干道路项目:小城市和重点镇40米,中等城市55米,大城市70米(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主干道路确需超过70米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应有专项说明);
2、用地面积超过下列标准的城市游憩集会广场项目:小城市和重点镇1公顷,中等城市2公顷,大城市3公顷,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5公顷;
3、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4、高尔夫球场项目;
5、赛马场项目。
第三类 禁止类
注: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为2006年是指应于2006年底前淘汰,其余类推;有淘汰计划的条目,根据计划进行淘汰;未标淘汰期限或淘汰计划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
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一)农林业。
1、湿法纤维板生产工艺(2006年);
2、滴
水法松香生产工艺(2006年)。
(二)煤炭。
1、未按批准的矿区规划确定的井田范围和井型而建设的煤矿;
2、没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
3、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的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
4、单井井型低于3万吨/年规模的矿井(极薄煤层除外) (2007年);
5、既无降硫措施,又无达标排放用户的高硫煤炭(含硫高于3%)生产矿井;
6、不能就地使用的高灰煤炭(灰分高于40%)生产矿井;
7、6AM、φM-2.5、PA-3型煤用浮选机;
8、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
9、PG-27型真空过滤机;
10、X-1型箱式压滤机;
11、ZYZ、ZY3型液压支架;
12、木支架。
(三)电力。
1、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
2、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5万千瓦及以下)。
(四)石油、天然气和化工。
1、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油气田,不符合国家油气资源整体开发规划的油气田;
2、安全环保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成品油生产装置;
3、100万吨/年及以下生产汽煤柴油的小炼油生产装置 (2005年);
4、4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生产装置(2005年);
5、50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或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生产线;
6、1万吨/年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生产装置;
7、1000吨/年以下黄磷生产线;
8、单线1万吨/年以下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线(2006年);
9、土法炼油;
10、汞法烧碱;
11、5000千伏安以下(1万吨/年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
12、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
13、铁粉还原法工艺;
14、生产氰化钠的氨钠法及氰熔体工艺;
15、高中温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
16、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设备;
17、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
18、KDON-6000/6600型蓄冷器流程空分设备;
19、直接火加热涂料用树脂生产工艺;
20、氯氟烃(CFCs)生产装置(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21、主产四氯化碳(CTC)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22、四氯化碳(CTC)为加工助剂的所有产品的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