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产业投资导向目录的通知

  8、20万吨/年以下聚乙烯装置;
  9、20万吨/年以下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装置、12万吨/年以下电石法聚氯乙烯装置;
  10、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装置(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
  11、1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装置;
  12、22.5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装置;
  13、20万吨/年以下环氧乙烷/乙二醇装置;
  14、10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装置;
  15、20万吨/年以下乙烯法醋酸装置、1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装置;
  16、100万吨/年以下氨碱装置;
  17、30万吨/年以下联碱装置;
  18、2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装置、1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装置;
  19、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装置;
  20、以石油(高硫石油焦除外)为原料的化肥生产项目;
  21、硫酸法钛白粉生产线(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废酸、亚铁能够综合利用,并实现达标排放的除外);
  22、1000吨/年以下铅铬黄生产线;
  23、5000吨/年及以下氧化铁红颜料装置;
  24、2.5万千伏安以下(能力小于4.5万吨)及2.5万千伏安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电石矿热炉项目;
  25、5000吨/年以下的电解二氧化锰生产线;
  26、15万吨/年以下烧碱装置;
  27、2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装置;
  28、单线2万吨/年以下或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
  29、氯化汞触媒项目;
  30、单套1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氢(HF)生产装置(配套自用和电子高纯氟化氢除外);
  31、单套反应釜6000吨/年以下、后处理3万吨/年以下的F22生产装置(作为原料进行深加工除外);
  32、2万吨/年以下的(甲基)有机硅单体生产装置;
  33、8万吨/年以下的甲烷氯化物生产项目(不包括为有机硅配套的一氯甲烷生产项目);
  34、8万吨/年及以上、对副产的全部四氯化碳没有配套处置设施的甲烷氯化物生产项目;
  35、斜交轮胎项目;
  36、力车胎项目(手推车胎);
  37、高毒农药原药(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氧化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拌磷、甲基硫环磷、乙基硫环磷、特丁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磷化锌、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生产项目;
  38、以滴滴涕为原料的生产三氯杀螨醇项目;
  39、以六氯苯为原料的生产五氯酚钠项目
  40、林丹生产项目;
  41、3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综合利用除外)。
  四、信息产业。
  1、激光视盘机生产线(VCD系列整机产品);
  2、模拟CRT黑白及彩色电视机项目。
  五、钢铁。
  1、钢铁企业和缺水地区,未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焦炉项目;
  2、18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项目;
  3、有效容积1000立方米以下或1000立方米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铁高炉项目;
  4、公称容量120吨以下或公称容量12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钢转炉项目;
  5、公称容量70吨以下或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项目;
  6、800毫米以下热轧带钢(不含特殊钢)项目;
  7、25万吨/年及以下热镀锌板卷项目;
  8、10万吨/年及以下彩色涂层板卷项目;
  9、2.5万千伏安以下、2.5万千伏安及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铁合金矿热电炉项目(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单台矿热电炉容量≥1.25万千伏安);
  10、含铬质耐火材料生产线;
  11、普通功率和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
  12、直径550毫米以下及2万吨/年以下的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
  13、5万吨/年以下炭块、4万吨/年以下炭电极生产线;
  14、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项目(不含粉煤气气化炉)。
  六、有色金属。
  1、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粗铜冶炼项目;
  2、电解铝项目(淘汰自焙槽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环保改造项目除外);
  3、4吨以下的再生铝反射炉项目;
  4、再生有色金属生产中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项目;
  5、铝用湿法氟化盐项目;
  6、10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素项目。
  七、建材。
  1、非浮法及日熔化量500吨以下普通浮法平板玻璃生产线;
  2、100万平方米/年及以下的建筑陶瓷砖生产线;
  3、50万件/年以下的隧道窑卫生陶瓷生产线;
  4、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新建日产1500吨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5、20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
  6、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5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生产线,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产线,聚乙烯膜层厚度在0.5毫米以下的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生产线;
  7、中碱玻璃球生产线、铂金坩埚球法拉丝玻璃纤维生产线;
  8、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
  9、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线、单班年生产能力小于2.5万立方米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及单班年生产能力小于15万平方米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生产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人造轻集料(陶粒)生产线;
  10、1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加气混凝土生产线;
  11、3000万标砖/年以下的煤矸石、页岩烧结实心砖生产线;
  12、5000吨/年以下岩(矿)棉生产线。
  八、医药。
  1、维生素C原料项目;
  2、青霉素原料药项目;
  3、一次性注射器、输血器、输液器项目;
  4、药用丁基橡胶塞项目;
  5、无新药、新技术应用的各种剂型扩大加工能力的项目(填充液体的硬胶囊除外);
  6、原料为濒危、紧缺动植物药材,且尚未规模化种植或养殖的产品生产能力扩大项目;
  7、使用氯氟烃(CFCs)作为气雾剂推进剂的医药用品生产项目;
  8、充汞式玻璃体温计项目;
  9、充汞式血压计项目;
  10、银汞齐齿科材料项目。
  九、机械。
  1、2臂及以下凿岩台车制造项目;
  2、装岩机(立爪装岩机除外)制造项目;
  3、3立方米及以下小矿车制造项目;
  4、直径2.5米及以下绞车制造项目;
  5、直径3.5米及以下矿井提升机制造项目;
  6、40平方米及以下筛分机制造项目;
  7、直径700毫米及以下旋流器制造项目;
  8、800千瓦及以下采煤机制造项目;
  9、斗容3.5立方米及以下矿用挖掘机制造项目;
  10、矿用搅拌、浓缩、过滤设备(加压式除外)制造项目;
  11、农用运输车项目(三轮汽车、低速载货车);
  12、单缸柴油机制造项目(先进的第二代单缸机除外);
  13、50马力及以下拖拉机制造项目;
  14、30万千瓦及以下常规燃煤火力发电设备制造项目(综合利用机组除外);
  15、电线、电缆制造项目(特种电缆及500千伏及以上超高压电缆除外);
  16、普通金属切削机床制造项目(数控机床除外);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