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商品混凝土、商品砂浆及其施工技术开发。
十六、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
1、城市基础空间信息数据生产及关键技术开发;
2、城市公共交通建设;
3、城市道路及智能交通体系建设;
4、城市交通管制系统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5、城镇地下管道共同沟建设;
6、城镇供排水管网工程、供水水源及净水厂工程;
7、城镇燃气工程;
8、城镇集中供热建设和改造工程;
9、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工程;
10、节能、低污染取暖设备制造;
11、城镇园林绿化及生态小区建设;
12、城市立体停车场建设;
13、先进适用的建筑成套技术、产品和住宅部品研发和推广;
14、燃气汽车加气站工程;
15、城市建设管理信息化技术开发;
16、城市生态系统关键技术开发;
17、城际快速、城市轨道交通(经国家批准)系统开发、建设及车辆制造;
18、城市节水技术开发与应用;
19、城市照明智能化、绿色照明产品及系统技术开发;
20、国家住宅示范工程建设。
十七、公路。
1、公路智能运输系统开发与建设;
2、公路快速客货运输系统开发与建设;
3、公路管理信息系统开发与建设;
4、公路工程新材料开发及生产;
5、公路工程及养护新型机械设备设计制造;
6、公路集装箱和厢式运输;
7、农村客货运输网络开发与建设;
8、农村公路建设。
十八、信息产业。
1、IP业务网络建设;
2、邮政储蓄网络建设;
3、邮政综合业务网建设;
4、邮件处理自动化工程;
5、卫星数字电视广播系统建设;
6、增值电信业务平台建设;
7、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8、软件开发生产;
9、6英寸及以上单晶硅、多晶硅及晶片制造;
10、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系统开发。
十九、其他服务业。
1、电子商务、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建设及以连锁经营形式发展的中小超市、便利店、专业店等新型零售业态;
2、粮食、棉花、食糖、食用油、化肥、石油等重要商品的现代化仓储等物流设施建设;
3、现代化的农产品市场流通设施及农产品贸工农一体化设施建设;
4、闲置设备、旧货、旧机动车调剂交易市场建设;
5、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6、农、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7、租赁服务;
8、后勤社会化服务;
9、城市社区服务网点建设;
10、房地产中介服务、物业管理服务;
11、社会化养老服务;
12、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
13、基本医疗、计划生育、预防保健服务设施建设;
14、血站建设;
15、远程医疗服务;
16、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大众文化、科普、体育设施建设及产业化运营;
17、文物保护及设施建设;
18、幼儿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及特殊教育;
19、远程教育系统建设;
20、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及儿童社会福利设施建设;
21、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及旅游信息服务系统开发;
22、工业旅游、农业旅游、森林旅游、生态旅游及其它旅游资源综合开发项目建设;
23、信用卡及其网络服务;
24、旅游商品、纪念品开发;
25、就业创业咨询、辅导、中介及培训服务;
26、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
27、科学普及、技术推广、科技交流、技术咨询、知识产权及气象、环保、测绘、地震、海洋、技术监督等科技服务;
28、经济、规划、工程、管理、会计、审计、法律、环保等咨询服务;
29、科学仪器、实验动物、化学试剂、文献信息等科研支撑条件共建共享服务;
30、商品质量认证和质量检测;
31、防伪技术开发和运用;
32、资信调查与评级服务体系建设;
33、动漫制作。
二十、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
1、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工程;
2、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
3、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开发与利用;
4、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建设;
5、危险废弃物处理中心建设;
6、区域性废旧汽车处理中心建设;
7、流出物辐射环境监测技术工程;
8、环境监测体系工程和新型环保技术开发应用;
9、放射性废物及其它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技术及设备开发、制造;
10、流动污染源(火车、汽车等)防治技术开发及应用;
11、城市交通噪声与振动控制及材料生产;
12、电网、信息系统电磁辐射控制技术开发;
13、“三废”综合利用及治理工程;
14、重复用水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与使用;
15、高效、低能耗污水处理与再生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16、城镇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工程;
17、废物填埋防渗膜生产;
18、新型水处理药剂开发及生产;
19、煤气、烟气除尘、脱硫、脱硝技术及装置开发、成套设备制造;
20、墙体吸收噪声技术与材料开发;
21、交流变频调速节能技术开发及应用;
22、节水、节能产品生产;
23、新型节能照明产品、生产技术开发和配套的材料、设备技术开发;
24、日产2000吨及以上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余热发电;
25、高炉、转炉、焦炉煤气回收及综合利用;
26、高能耗、污染重的石油、石化、化工行业节能、环保改造;
27、高效、节能采矿、选矿技术(药剂)及设备开发、成套设备制造;
28、多元素共生矿资源综合利用;
29、低品位、复杂、难处理矿开发及综合利用;
30、尾矿、废渣等资源综合利用;
31、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
第二类 限制类
一、农林业。
1、天然草场超载放牧;
2、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高中密度纤维板项目;
3、单线3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项目;
二、煤炭。
1、单井井型低于15万吨/年以下规模的煤矿项目;
2、采用非机械化开采工艺的煤矿项目;
3、设计的煤炭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项目;
4、未经国家或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项目。
三、石油、天然气和化工。
1、10万吨/年以下及DMT法聚酯装置;
2、7万吨/年以下聚丙烯装置(连续法及间歇法);
3、1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装置;
4、10万吨/年以下ABS树脂装置(本体连续法除外);
5、60万吨/年以下乙烯装置;
6、8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炼油装置;
7、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装置、4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装置、8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装置、80万吨/年以下延迟焦化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