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长府发〔2008〕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7月25日召开的市政府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8年7月25日市政府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长春市人民政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
国务院工作规则》、《
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强化督促检查,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