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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政办[2008]236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乌鲁木齐市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实施意见

  为巩固全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成果,确保对违法建设 “及时发现,有效控制,依法查处,坚决拆除”,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建立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使全市违法建设的“预防、发现、制止、报告、查处、拆除”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运行轨道。采取综合措施,坚决遏制新的违法建设,逐步解决违法建筑历史遗留问题,为实现“五城同创”目标、建设更加繁荣富裕文明和谐的首府奠定基础。
  二、工作原则
  根据《乌鲁木齐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全市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及时依法查处”的原则。各区(县) 人民政府(含两个开发区,下同)全面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查处、拆除工作;市水务局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搭建建(构)筑物影响河道安全的查处工作;市国土局负责国有储备用地范围内非法占用土地擅自搭建建(构)筑物的查处工作;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市区影响消防安全、非法占用消防通道擅自搭建建(构)筑物的查处工作。对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查处。
  三、责任范围及主体
  (一)乌鲁木齐市拆除违法建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拆违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全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市拆违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执法局)负责全市查处违法建设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以及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等工作,负责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群众举报案件的组织查处工作,及时向市拆违领导小组报告全市查处违法建设情况以及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并按照市拆违领导小组的要求,督查落实解决好相关矛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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