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每半年与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对使用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助及无名尸体处理费用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卫生部门。
1.负责流浪乞讨病人的现场救治、转运及院内治疗工作;
2.每半年与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对使用于流浪患者医疗救助及无名尸体处理费用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公安部门。
负责流浪乞讨病人的治安管理工作;接群众报警后,应及时出警,负责对流浪乞讨病人因救治无效死亡和无名尸体进行检验、鉴定,出具检验报告。
(四)财政部门。
1.负责会同民政、卫生部门共同编制年度医疗救治、运送、处理无名尸体的经费预算工作;
2.依据市民政局上报的资金拨付申请,经审核无误后每半年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及时拨付现场医疗救治、转运、定点医院救治流浪患者及运送、处理无名尸体的经费。
3.每半年对使用于流浪患者医疗救助及无名尸体处理费用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四、流浪乞讨病人救治程序
(一)流浪乞讨病人一经发现,由发现地民政部门立即报告市急救中心现场抢救并转送至就近的定点医院;
(二)市急救中心转送到定点医疗机构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填写《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危重病人接诊单》并通知所在地民政部门;
(三)所在地民政部门应及时赶到现场甄别认定流浪乞讨病人身份。正常工作日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2小时,其他区(县)4小时;节假日(含夜间)12小时内到达。不按规定时间到达现场进行患者身份认定的视默认。对认定属于救助对象的出具相关证明;
(四)在院治疗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病情复杂,住院时间需超过15天的(精神病患者除外),由所在地民政部门下发继续治疗通知书,医院方可继续治疗;对一些特殊的、病情复杂的急危重症患者,定点医院确无能力处理的,经市民政局批准转入转诊医院,病情稳定后,应转回定点医院,实现双向转诊;
(五)受助人员擅自离开定点医院的,视同放弃救助,定点医院应及时报所在地民政局;
(六)流浪乞讨病人脱离生命危险,病情基本稳定后,定点医院应及时通知所在地民政局,所在地民政局需在三日内做好出院后的安置工作,受助人员拒不出院的,公安部门应协助强制其出院;
(七)流浪乞讨病人因病重救治无效死亡后,由定点医院通知所在地民政部门和市殡葬服务中心,负责对尸体的善后处置。
五、无名尸体处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