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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调控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要继续抓好生活必需品、成品油和抗震救灾物资等重要商品的专项价格检查工作,对串通涨价、借机哄抬价格、不执行收费减免措施、囤积居奇、以次充好、变相涨价、价格歧视以及虚假标价、虚假折扣、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严肃查处,典型案件坚决予以曝光。市、区县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保障“12358”举报热线畅通,提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快速反应能力。
  要更加关注农民生活,保护农民利益。各区县要把加强农村市场价格监管作为价格调控的重要环节,在抓好城市“菜篮子”的同时,抓好农村“菜篮子”。要把加强农产品价格、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放在突出地位,加强农村市场粮、油、肉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监管,规范农村集贸市场收费项目和标准,减少商品流通成本,稳定商品价格,努力降低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水平。
  各区县、各行业主管部门等要按照保持价格水平相对稳定的原则,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引导企业自律等措施,共同维护市场秩序。要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作,积极发挥好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方面的作用,引导企业自觉开展诚信经营活动,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六、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区县、各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当前价格形势宣传报道的重要性,并按照中央要求,引导各新闻媒体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大力宣传中央及本市高度重视价格上涨问题以及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取得的成效。要加强对群众关心的价格热点问题的引导,增强人民群众对稳定物价的信心。各级宣传部门要统一协调新闻单位做好价格形势的宣传报道,对造谣惑众、恶意炒作、传播虚假价格信息等影响物价稳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切实加强领导并落实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做好稳定价格工作的领导。要对当前价格调控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稳定因素,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各区县政府要对辖区内稳定价格工作承担具体责任。各级宣传、价格、财政、商务、工商、粮食、农业、民政、劳动保障、统计、交通、质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共同促进价格总水平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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