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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8〕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文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日

北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文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53号)精神,促进本市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落实生猪生产发展政策,建立和完善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机制,满足城乡居民消费需求,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继续实施能繁母猪补贴政策
  抓好能繁母猪生产是保持生猪生产发展的基础,稳定现行能繁母猪补贴政策是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有效措施。2008年度(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能繁母猪补贴标准为100元/头,补贴头数以2008年6月底存栏数为准,8月底完成补贴工作。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要积极组织实施,建立能繁母猪补贴记录档案,按照程序及时足额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养猪生产者手中。
  二、继续推进种猪和生猪政策性保险实行种猪和生猪政策性保险是降低养猪生产风险的重要举措。2008年种猪保险金额为2000元/头,费率6%,保费120元。种猪保险费市级财政负担50%,区县级财政负担30%,其余由投保者承担。种猪死亡赔付保险金额的80%。生猪保险金额为700元/头,费率5%,保费35元。生猪保险费市级财政负担50%,区县级财政按10%至30%的比例自行制定保险费补贴标准,其余部分由投保者承担。生猪死亡赔付保险金额的70%。
  农业部门要与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紧密合作,努力扩大生猪保险覆盖面,力争种猪应保尽保,并做到及时赔付。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财政配套保险补助资金落实到位。
  三、继续执行扶持生猪规模养殖政策发展生猪规模养殖是促进生猪生产的重要措施,也是生猪生产发展的趋势。继续做好国家扶持本市2007年度的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场在建项目,积极做好2008年度项目的申报、审核、公示和立项工作,争取国家的扶持。参照国家扶持标准,从本市农村产业扶持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建设一批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场,促进养猪生产方式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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