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8年7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省长 秦光荣
2008年7月29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2008年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6号公布的《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精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州、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07年底现行省人民政府规章共180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或者制定依据已被新的法规明令废止的16件规章,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16件)
(一)《
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1987年8月2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云政发〔1987〕136号公布)
说明:所依据的行政法规已被2007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明令废止(根据新的行政法规需制定新的配套规章)。
(二)《
云南省征用土地费包干使用暂行规定》(1988年3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云政发〔1988〕46号公布)
说明:所依据的地方性法规已被1999年9月24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公布的《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三)《
云南省边境口岸集镇建设暂行办法》(1991年5月2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云政发〔1991〕93号公布)
说明:已被199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公布的《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4年9月1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的《
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代替。